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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章程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西安国际保护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西安国际保护中心(ICOMOS International Conservation Centre in Xi’ an,简称IICC-X,下文简称“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是致力于文化遗产保护,保护、管理、展示和相关技术人员培训,文化遗产保护和规划项目技术研究与开发,文化遗产项目咨询的国际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中心的目标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承认并遵循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章程、宪章和其他相关文件,主要致力于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规划、研究和培训工作。
第四条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文物局、西安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为本中心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中心的业务定位:作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保护中心,为文化遗产保护进行规划、研究和人员培训,特别是促进和宣传《西安宣言——关于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周边环境的保护》,建立丝绸之路沿线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合作研究基地,探索传统工艺和现代保护科学之间的联系。本中心将侧重于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项目,将通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全球专家优势进行研究和人员培训,通过参与全球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作出贡献。
第六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包括: 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与技术人员培训;文化遗产保护规划项目技术研究;为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作为本中心的领导和决策层,指导委员会应协调和指导本中心承担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科学顾问委员会。该机构应在专项研究和保护理论方面提供建议和指导;参与中心的咨询服务与合作;并为专业培训提供帮助。
第九条 主任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并在一名常务副主任和三至五名副主任的协助下工作。所有这些官员将组成管理委员会。
第十条 主任、常务副主任及副主任通过西安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国家文物局协商并报请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与中心指导委员会讨论同意后任命。常务副主任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同时作为中心法人代表。
第十一条 主任负责IICC 与国际、国家具体相关部门以及中心工作的总体协调。
第十二条 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常务副主任开展工作,组织、实施某些中心的具体事务,并协调中心及其他合作单位,特别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秘书处的关系。

第四章 机构设置

第十三条 中心下设三个部门:秘书处、培训部和项目部。可根据发展和业务需要增设其他部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于:1. 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培训项目所得赞助和酬金;2. 西安市人民政府拨款;3. 社会募捐;4.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并根据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相关原则用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 本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合作单位汇报。
第十七条 本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中国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中心指导委员会、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中心的收支情况,包括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必须接受审计机关、合作单位和会员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主任和法人代表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 本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条 本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中国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与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协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相关单位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中国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中心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中国国家法律、法规及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起草报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