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件宣言. 国际宣言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蓄意破坏文化遗产问题的宣言”(全文)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蓄意破坏文化遗产问题的宣言”(全文)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体大会第三十二届会议于2003年10月17日在巴黎通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2003 年在巴黎举行的第三十二届会议,

忆及震动了整个国际社会的摧毁巴米扬大佛的悲剧性事件,对蓄意破坏文化遗产行为呈上升趋势表示严重关注,参照教科文组织《组织法》第I 2 c)条有关教科文组织具有通过“保证对图书、艺术作品及历史和科学文物等世界遗产之保存与维护,

并建议有关国家订立必要之国际公约”,维护、增进及传播知识之职责的规定,

忆及教科文组织所有保护文化遗产的公约、建议书、宣言和宪章所确定的原则,

铭记文化遗产是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文化特性和社会凝聚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蓄意破坏文化遗产会对人的尊严和人权造成不利影响,

重申1954 年《关于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序言中提出的一条基本原则,

即“鉴于各国人民均对世界文化作出了贡献,对文化财产(不管它属于哪国人民)的损害将构成对整个人类文化遗产的破坏”,

忆及1899 年和1907 年的《海牙公约》确定的关于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遗产的原则,

特别是1907 年《第四项海牙公约》第27 和第56 条以及后来的其他协定所确定的原则,

牢记还得到相关的判例法确认的有关在和平时期及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遗产的习惯国际法条款发生了变化,

还忆及与蓄意破坏文化遗产行为有关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8 (2)(b)(ix)条和第8(2)(e)(iv)条的规定,以及《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第3(d)条的规定(在适用时),

重申本《宣言》和其他有关文化遗产的国际文书没有充分谈及的问题仍将继续遵循国际法的原则、人道的原则和受公共良心的支配,

通过并庄严宣布本宣言:

 

I承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国际社会承认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并重申要与任何形式的蓄意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做斗争,使文化遗产能够代代相传的决心。

 

II适用范围

1.本宣言针对文化遗产,包括与自然景观相关的文化遗产的蓄意破坏问题。

2.本宣言中的“蓄意破坏”系指故意违反国际法或无理违反人道的原则和公共良心的要求,整个或部分地毁坏文化遗产,使其完整性受到破坏的行为。故意无理违反人道的原则和公共良心的要求的做法,系指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目前尚未作出规定的破坏行为。

 

III反对蓄意破坏文化遗产行为的措施

1.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预防、避免、制止和打击蓄意破坏无论是何地的文化遗产的行为。

2.各国应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为保护文化遗产采取适当的法律、行政、教育和技术措施,并定期修订这些措施,使它们与不断变化的各国和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标准相一致。

3.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手段,特别是通过实施教育、提高认识和宣传方面的计划,确保文化遗产受到社会的尊重。

4.各国应:

(a) 加入(如它们尚未加入的话)1954 年《关于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及其1954 年和1999 年的两项《议定书》,以及1949 年的四项《日内瓦公约》的第一和第二项《附加议定书》;

(b) 促进制订并通过完善的法律文件,提高保护文化遗产的标准;

(c) 促进协调实施现有的和今后将制定的有关保护文化遗产的各种文书。

 

IV在和平时期开展活动时保护文化遗产

在和平时期开展活动时,各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使自己的行为符合保护文化遗产的要求,尤其是符合1972 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56 年《关于国际考古发掘原则的建议书》、1968 年《关于保护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及的文化财产的建议书》、1972 年《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书》和1976 年《关于保护历史或传统建筑群及其在现代生活中的作用的建议书》所确定的原则和宗旨。

 

V在武装冲突,包括占领的情况下保护文化遗产

在卷入国际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包括占领的情况下,有关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使自己的行为符合保护文化遗产的要求,符合习惯国际法以及有关在敌对时期保护这类遗产的各项国际协定和教科文组织建议书的原则和宗旨。

 

VI有关国家的责任

蓄意破坏对人类具有重要意义的文化遗产,或故意不采取适当措施禁止、防止、制止和惩罚一切蓄意破坏行为的国家,不论该遗产是否列入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组织的保护名录,均应在国际法规定的范围内对该破坏行为承担责任。

 

VII.个人的刑事责任

各国应根据国际法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确立有关的司法管辖权,并对那些犯有或下令犯有蓄意破坏对人类具有特别重要意义之文化遗产行为的个人予以有效的刑事制裁,不论该文化遗产是否列入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组织的保护名录。

 

VIII.保护文化遗产的合作

1.各国应相互合作并与教科文组织开展合作,保护文化遗产免遭蓄意破坏。这种合作的基本要求是:

(i) 提供和交流有可能出现的蓄意破坏文化遗产问题的有关情况的信息;

(ii)在文化遗产的确受到或即将遭到破坏的情况下进行磋商;

(iii) 应有关国家的要求,在促进开展预防和打击蓄意破坏文化遗产行为的教育计划、提高认识和能力方面考虑向它们提供援助;

(iv) 应有关国家的要求,在打击蓄意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时,向它们提供有关的司法和行政援助。

2.为了进行更加全面的保护,鼓励各国根据国际法采取各种适当的措施与其他有关国家进行合作,以便确立有关的司法管辖权,并对那些犯有或下令犯有上述行为(VII.个人的刑事责任)并在该国领土被发现的个人(不论其国籍如何以及该行为在何处发生)予以有效的刑事制裁。

 

IX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实施本宣言

各国承认必须遵守有关将严重违反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定为犯罪行为的国际规章,特别是在蓄意破坏文化遗产行为与这些违反行为有关联的情况下更应如此。

 

X公众宣传

各国应采取各种适当的措施,特别是通过组织公众宣传运动,确保在公众和目标群体中最广泛地宣传本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