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5年12月30日在会安通过)
A. 序言
草案出台背景
2001年2月26日至3月2日,在越南政府和意大利政府的资助下,来自南亚、东亚和东南亚的考古建筑、市镇规划及遗产地管理等领域的保护专家齐聚越南会安,参加了由联合国科教文组织(UNESCO)发起的研讨会。此次研讨会旨在探讨建立和颁布最佳保护范例的区域性标准,以确保亚洲遗产地的内在价值得到应有的保护,并在保护、修复、重建及后续维护和使用的过程中对遗产地的正式性加以保护,使其得到如实的阐明。
2003年11月18日至2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亚太区域研讨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该研讨会旨在促进成员对《公约》的认可,并汇聚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权威专家相互交流经验和知识。在与会专家所探讨的众多重要议题中,保护水下遗产的真实性尤其备受关注。考虑到这些议题与亚洲遗产保护的相关性,UNESCO决定,将水下文化遗产也纳入本《草案》。
遗产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在亚洲,天然和人造遗产不仅与其自然地理和文化环境有着不解的联系和渊源,同时也使更多非物质性文化传统的表现背景。因此,与会专家尤其强调了自然遗产地、非物质性遗产和文化景观的保护规范间的相互关联性。
与会专家还强调了遗产价值保护的重要性,并将其视为保护整个区域文化身份的多元化和持久性的基石。与会专家还指出了保护地方、国内和地区文化资源的重要性,将其视为社会及经济可持续及合理发展的根本。
本地区不断增长的威胁
与会专家不无忧虑地指出,亚洲遗产尚有欠保护。这一点从亚洲地区被收入世界遗产名录中文化遗产地相对较少,亚洲城镇地区遗产结构所受到的侵蚀,以及文化企业对亚洲经济体国内生产总值(GDP)的贡献也相对较小等几项中均可见一斑。
与会专家共同指出,亚洲遗产所面临的威胁正日益增加。这些威胁力量与以下各种因素有关:人口增长、环境恶化、从乡村到城镇的移民、城镇的再发展、工业化、以及地区经济和传统社会文化结构的全球化。
与会专家还指出,旅游业和以旅游为目的修复与展示也给真实性带来了更为错综复杂的全新威胁,尤其是在亚洲这样一个对真实性的认识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文化背景之下。
在谈到亚洲许多地方的遗产地保护时,与会专家指出,由于对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威胁重视不足,导致以下恶劣后果时有发生:
l 遗产地分裂,丧失完整性;
l 建筑环境的结构发生退化及结构性恶化,不再足以支持其最初的使用目的;
l 仿造及非原产地技术和材料对原始组成要素的替换;
l 不恰当的重建进程使区域内遗产地独有的特征同质化,丧失其地方感;
l 遗产与社区使用传统相剥离。
亚洲遗产保护工作目前所面临的主要威胁包括:缺乏对遗产构成的清晰定义,法规调控的缺失,资金支持和激励的不足。与会专家总结说,这些威胁都源自于公众对遗产保护必要的认识缺乏,以及遗产资源管理责任的本地化不足。而这正是亚洲遗产长期保护所面临的最大危险。
对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文化资源的有效指南的需求
与会专家警告说,本地区遗产所面临的上述及其他威胁已经危及到了亚洲文化遗产的存在和真实性,并影响了其向后世的如实传承。我们急切需要建立一套指导方针,协助政治领袖和规划着保护并管理遗产,同时建立最佳保护规范标准,直到遗产项目的保护、修复及改造性再利用。
在亚洲背景下诠释和评估“真实性”
与会专家进一步指出,在执行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时,提名、评估及周期性汇报流程均要求对被提名和列入名录的遗产项目的真实性价值的保护是否成功加以评估。
鉴于上述因素,与会专家总结说,真实性保护是遗产保护工作的首要目标和必备条件,在亚洲各地所出台的保护规范专业准则中,都应当明确地就遗产地真实性的确认、记录、保护及保存等事务做出规定。
然而,与会专家也认识到,在亚洲,以产地保护应当并将一直是一种调和不同利益相关者不同价值的协商解决方案。与会专家还强调指出,这种“协商状态”是亚洲文化进程与生俱来的一种价值。
与其他真实性国际指南的相关性
与会专家还指出,目前已经存在相关的保护规范国际标准,譬如: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所出台的其他公约和建议、以及《保护和修复纪念物与考古现场的国际宪章》(威尼斯宪章)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国际文物保护修复研究中心(ICCROM)随后所颁布的执行指南。与会专家特别提出,再将《威尼斯宪章》用于指导保护工作时,需要重视其在亚洲的高度延续性和相关性,尤其是针对以持久性材料建造的历史建筑。与会专家还重申了继《威尼斯宪章》之后所拟定的补充准则《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的价值与相关性。
与会专家还适时指出,《奈良真实性文件》为《威尼斯宪章》的相关条款在特定文化环境中的应用提供了示例。《奈良真实性文件》主要就如何建立与亚洲遗产保护规范有关的准则,以及如何将非物质性文化的保存和纪念物与遗产地的保护相结合做出了规定。
与会专家还指出,在这一地区还存在着部分国家及最佳保护规范宪章。这些宪章对于建立国家级保护标准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可以为本地区其他国家制定本国的国家级标准提供范例。因此,与会专家呼吁,对澳大利亚纪念性建筑与遗址国际委员会(ICOMOS)《保护具有文化重要性的处所宪章》(巴拉宪章)条款的地区相关性给予重视,尤其是其对于在保护过程中确立“地方感”保存指导方针的重要意义,并号召利用ICOMOS及其国家级宪章支持在亚洲其余地方制定类似的国家级宪章。
与会专家还提及了1998年所发表的《历史性城市保护与发展国际合作苏州宣言》。该宣言详细论述了历史性区域在立法、规划和基础建设需求方面的优先性。同样,2000年在韩国水原市举行的“世界遗产要塞城市市长国际圆桌会议”也论及了使用某些亚洲城市的管理工具和行动计划建议。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于2001年11月2日在联合国大会第31届全体大会上获得通过(第31C/24号文件)。该公约及其附件(有关水下文化遗产开发活动的规章)是草案新增水下文化遗产议题的主要参考来源。
与会专家重申了上述相关先例,再度肯定了《威尼斯宪章》的条款,并认可了《奈良真实性文件》及《巴拉宪章》中与亚洲遗产地保护有关的条款。
对区域性草案的需求
与会专家同意,需要制定一部分具有区域针对性的草案,为亚洲遗产保护工作者提供具有实用性的操作指南,从而为亚洲地区建立高标准的最佳保护规范,尤其是在遗产地的文化真实性保护领域。这些遗产地包括:已经和尚未进行发掘的考古遗址;受损及完好的纪念物和其他历史建筑;具有历史或文化、社会、经济、政治及意识形态意义的楼宇和其他建筑物;建筑群、历史性城区和城镇景观;水下文化遗产和景观以及具有历史、文化和/或社会经济意义的周围环境。
因此,与会专家拟定了一下《亚洲最佳保护规范会安草案》。并号召负责并(或)参与遗产保护工作的区域、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及非政府团体及个人,在从事任何及所有保护、保存、修复或改造亚洲遗产地的工作中,都能够运用这些准则。
草案的目标受众与实施
《会安草案》乃是针对以下目标受众而拟定的:
■ 亚洲遗产项目和场所的(公共及私人)保管人和管理者;
■ 国家级、省级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参与遗产地及其周边地区战略及实际规划的各相关部门;
■ 参与文化遗产资源保护的非政府组织、社区和志愿者组织;
■ 私营部门商务从业者,包括规划师、建筑师、考古学家、景观建筑师及其他人士;
■ 遗产专业人士、理论家和技术人员教师及培训师;
■ 参与亚洲文化旅游开发和推广的旅游产业;
■ 对保护和开发本社区文化资源及资产感兴趣的普通公众。
草案旨在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为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遗产资源真实性的行为的决策者和执行者提供指导。
草案将遗产资源分为五大类:文化景观;考古遗址;水下文化遗产;历史城区与遗产群落;纪念物、建筑物和构造物。对每一个大类都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清晰阐述了各类遗产分类方法的总体概念。草案还明确指出了保护这些资源的主要威胁,并拟定了标题为“保存真实性的手段”的指南。这些指南专注于确认和记录遗产及其真实性的元素的手段,以及可确保其保护的工具和方法。草案还特别关注了作为每一种文化资源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之一的非物质性资源的保护。最后一部分则强调了遗产地的社区在保护中的重要角色。并特别论及了文化旅游对亚洲遗产所在地的风险和惠益。
B.定义
“改造”是指对某一场所进行调整,以使其适合现有或提议用途。(《巴拉宪章》第1.9条)
“重要性评估”是指出台一个简明的重要性陈述,对某一项目的遗产价值加以总结。这一评估是影响项目未来并确保其价值保留的政策和管理结构的基础。(NSW遗产办公室)
“相容用途”是指对某一场所的文化重要性给予充分尊重的用途。这类用途对此场所的文化重要性没有或者只有极小的影响。
“保护’是指”保护某一场所以保存其文化重要性的一切过程。“(《巴拉宪章》第1.4条)”保护包括旨在维护一项文化资源,以保持其历史价值并延长其自然寿命的措施。遗产保护包括多个学科,以针对不同类型的文化资源。保护的概念范围很广,包括可以从最小到最大程度(也就是从维护到改造)对文化资源进行连续介入的一个或多个战略。(加拿大联邦公园部)保护是指所有旨在了解一项遗产,掌握其历史和意义,确保其自然形态,并在必要时进行修复和增强的行为。(《奈良真实性文件》)
“保护计划”是指对遗产项目的保护需要、优先顺序和方法进行明确界定的文件,由管理人员用以指导其行动及进行资金分配。
“文化遗产影响评估”是指用于遗产资源的提议发展计划及其它行动的潜在影响加以评估的系统性方法。它是环境立法的一部分,由遗产专家予以执行,用于建议并设计能够削弱影响的措施。
“文化重要性”是指对过去、现在及将来的人们具有美学、历史、科学、社会和精神价值。“文化重要性包含于遗产地本身、遗产地的构造、环境、用途、关联、涵义、记录、相关场所及物体之中。”(《巴拉宪章》第1.2条)
“文化旅游”是指以探索发现纪念物和遗产地为主要目的的旅游方式。文化旅游具有非常积极的影响,在满足自身的需求之外,同时也促进了这些纪念物和遗产地的维修与保护。由于这些活动为所有相关人士所带来的社会文化和经济惠益,这种形式的旅游事实上也反过来证明了人类社区的维修与保护要求的合理性。(1976年ICOMOS《文化旅游宪章》)
“构造”是指遗产场所的所有自然物质,包括组成成分、固定结构、内容和实物物体。“(《巴拉宪章》第1.3条)
”建筑群“是指相互独立或彼此连接的成组建筑,包括城镇或城镇的一部分,可以是荒弃地、居住地或新建地,因其建筑结构、同质特征、景观位置、或历史、文化、经济、社会、政治或意识形态意义而引起注意。
”信息来源“是指能够提供有关文化遗产的性质、特点、含义或历史的所有物理的、书面的、口头的或象征性的来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团体甚或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惯例、表现、表达方式、知识和技能以及与此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
”完整性“是指一项遗产资源的”健康和完整“。如果一项遗产资源被指定的价值没有受到损伤和威胁,能有效地传递给公众,并在所有影响遗产地的决策和行动中得到尊重,就可以说这一遗产地具有”完整性”。(加拿大联邦公园部)
“诠释”是指展示某遗产地文化价值的所有方式。(《巴拉宪章》第1.17条)
“维护”是指“对某遗产地的构造和环境所采取的持续保护措施。‘维护’要与‘维修’相区别。‘维修’包括修复和重建”。(《巴拉宪章》第1.5条)
“管理计划”是指为监测、维护和保存某遗产地的价值和真实性所制定的明确的短期和长期工作重点及方法。
“意义”是指某一场所所代表、象征、唤起或表达的含义。(《巴拉宪章》第1.16条)
“纪念物”是指建筑物、纪念性雕塑及绘画作品、具有考古性质的元素或结构、铭文、居住洞穴、以及上述所有事物的组合。
“古色”是指从建筑物或物体外层构造的明显变化中反映出来的时代或岁月痕迹。
“历史时期性修复”是指“基于历史记录、研究和分析所提供的证据,通过去除后来的添加部分并还原现已缺失或退化的某一历史时期的元素,来精确地再现某遗产地在这一历史时期的形态、构造和细节。考虑到介入的目的和程度,历史时期性修复更多地是一种展示,而不是保护行为。“(加拿大联邦公园部)
“场所”(在文中多译为“遗产地”)是指“地点、区域、土地、景观、建筑物、建筑群或其他物体,可包括组成成分、内容、空间和景色。”(《巴拉宪章》第1.1条)“场所”可对不同的个人或群体具有一系列不同的价值。
“保存”是指“维护某遗址地的现存构造状态并延缓其退化。”(《巴拉宪章》第1.6条)“保存包括加固和维护某一资源的现存形式、材质和完整性的所有保护行为。保存既包括短期的保护性措施,也包括旨在延缓退化或防止损坏的长期行动。保存旨在为遗产资源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以此延长其寿命。”(加拿大联邦公园部《保存指南》“保存的标准要求最大限度地保留遗产地的历史构造,包括随着时间而演变的历史状态、特征和细节。”(内政部长所颁布的历史性项目保护标准)
“重建”是指将某遗产地恢复到已知的某一历史状态。重建和修复的区别在于它在遗产地的构造中应用了新的材料。(《巴拉宪章》第1.8条)“再造已经消失的或不可挽回地退化掉的资源。”(《阿尔普顿宪章》)
“再发展”是指“加入与环境相符的当代结构”。(《阿尔普顿宪章》)
“恢复”是指对资源加以修整,包括改造性地重新利用,以满足包括安全、项目保护和可接近性等功能要求,同时保存遗产结构的历史特征。
“修护”包括对一个原始建筑物的外观或其组成部分加以整修和/或增加,以求“更新”其外观,在遵循保护观念的同时,满足当代品位。
“复制”是指复制现存的结构以维持美学上的统一与和谐。
“修复”是指“通过去除增添物,或不利用新材料而将现有组成部分进行重新组装,将某一场所的现有构造恢复到已知的某一历史状态”;(《巴拉宪章》第1.7条)“以便在现有材料范围内重现原始状态,重现文化价值并提高其原始设计的可辨认性。”(《世界文化遗产地管理指南》)
“环境”是指“某遗产地周围的区域,可包括视力所及的范围” (《巴拉宪章》第1.12条)。这包括自然和人工建造的领域、固定物体及相关活动。
“地点”(在文中多译为“遗产地”)是指人类群体或个人的创作成果或人与自然相结合的创作成果,包括考古遗址、通过计划或随时间演变在人类的应用或实践中形成的文化景观、有文化价值的环境、神圣的地理区域,以及具有宗教、艺术、历史或其他文化含义的地区。
“重要性(价值)陈述”是重要性(价值)评估的产物。它简明总结了一项遗产的遗产价值并阐明了这一遗产之所以重要的原因。“重要性(价值)陈述”是所有遗产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所有相关政策、管理结构以及所有对该遗产项目的未来具有积极影响的遗产决策的基础。(NSW遗产手册)
“可持续性”是指合理保存和管理文化遗产,以保证其构造和价值能够保存完好地传承给后代。
“有形文化遗产”包括所有具有一定物理形态的文化价值的资源,比如历史名称、建筑物、考古遗址、文化景观或实物等。
“用途”是指一处场所的功能,以及可在这一场所开展的活动或实践行动。(《巴拉宪章》第1.10条)
C .重要性与真实性
《巴拉宪章》中对遗产地的“文化重要性”的定义是“对过去、现在及将来的人们具有美学、历史、科学、社会和精神价值”,“包含于遗产地本身、遗产地的构造、环境、用途、关联、涵义、记录、相关场所及物体之中。”遗产保护的目的,就是通过确保一切介入行为和行动都能满足对真实性的全方位检验,以保存此文化重要性。
了解遗产资源的相对重要性对我们至关重要,可帮助我们合理判断哪些要素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得到保存,哪些要素需要在某些情况下得到保护,以及哪些要素可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牺牲掉。重要性程度可基于资源的代表性、稀缺性、条件性、完备性、整体性以及诠释潜质来加以评估。
对某一场所、遗址或纪念物的重要性评估应成为采取任何保护行动之前的必要准备。重要性评估是指对场所、物体和藏品的意义和价值进行研究和了解的过程。它涉及三个主要步骤:首先,分析该物体或自愿;其次,了解其历史和背景;第三,鉴别其对创造和/或照管它的社区的价值所在。
这一过程的关键就在于真实性概念。自1972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世界遗产公约》颁布以来,这一概念就已经在遗产保护专业领域引起广泛关注。该公约把真实性视为遗产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条件。真实性是一个多维度的集合,与下列要素相关:位置与环境、形式、材质与设计、用途与功能、以及“无形的”或本质的特性。这些特性构成了遗产的真实性,并由此派生出其重要性。保留真实性正是良好保护规范的目的所在。
真实性的各个方面
位置与环境 | 形式与设计 | 用途与功能 | 本质特性 |
场所 | 空间规划 | 用途 | 艺术表达 |
环境 | 设计 | 使用者 | 价值 |
“地方感” | 材质 | 联系 | 精神 |
生境 | 工艺 | 因时而变的用途 | 感性影响 |
地形与景致 | 建筑技术 | 空间布局 | 宗教背景 |
周边环境 | 工程 | 使用影响 | 历史联系 |
生活要素 | 地层学 | 因地制宜的用途 | 声音、气味、味道 |
对场所的依赖程度 | 与其他项目或遗产地的联系 | 历史用途 | 创造性过程 |
D.真实性的信息来源
《奈良真实性文件》强调,为了解某场所的真实遗产价值,我们必须采用真实可靠的信息来源。文件中说:“一切有关文化项目价值以及相关信息来源可信度的判断够都可能存在文化差异,即使在相同的文化背景内,也可能出现不同。因此不可能基于固定的标准来进行价值性和真实性评判。反之,出于对所有文化的尊重,必须在相关文化背景之下来对遗产项目加以考虑和评判。因此,在每一种文化内部就其遗产价值的具体性质以及相关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达成共识就变得极其重要和迫切。”
真实的来源不仅包括书面的记录,同时也包括诸如考古挖掘现场及其所提供的信息、或是展示了某一特定时期和地区的生活和技术细节的壁画、或是世代沿袭相传的手工艺传统等信息和来源。
重要性乃是根据评判所依据的信息/文件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来加以衡量。以下是一个基本的信息来源清单,可以被用于确保保护规范能够得以全方位的保存遗产资源的真实性:
历史来源 | 社会来源 | 科学来源 | 艺术来源 | 类推 | 语境 |
一手来源 |
原始文件(地契,户籍调查记录等) | 口传历史 | 传统的本地知识 | 特定时期的艺术品 | 人种学记录 | 空间整体性 |
碑铭 | 宗教文献和背景 | 考古调查 | 当代文学 | 人种学收藏 | 使用的持续性 |
宗谱,族谱 | 对当前使用者的社会—经济调查 | 地理调查 | 旧式材质和风格取样 | 试验性研究 | 社会—文化背景 |
陈年照片 | 人口统计数据 | 遥感成像 | 传统工艺手册和建造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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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年地图 | 宗族、邻近地区和其它团体的记录 | 几何学调查和摄影测量学 | 古色 |
| 压力和精神创伤的历史根源 |
二手来源 |
编年史 | 对使用、居住连续性的分析 | 定量及统计分析 | 艺术评论 | 诠释性研究 | 周围空间 |
旅游者 | 对手工艺组织的研究 | 实验室分析 | 风格分析 |
| 政治背景 |
历史记录和评论 | 政治舆论分析 | 断代法 | 对同类遗址和来源的研究 | 使用邻近地区分析等模型 | 经济 |
日记、通讯 | 社会评论 | 材质分析 |
| 文化轶事研究 | 技术变革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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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学和结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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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学模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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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表所列出的真实性要素对这些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来源加以检验,可以按时间顺序复制出一个多维度的遗产地面貌,提供一幅遗产地的完整画面,从形态、功能、场所和性质等各个维度提供保护遗产地连续性的全方位指导。
E.真实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参照以上表格,可以清晰地发现,并非所有的变数都会被考虑在内,也并非所有的信息来源都能反映出有形的、可衡量的现象。许多信息都是转瞬即逝的,并反映出非物质部分对于真实性、文化多样性和可持续性的重要性,正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中所强调的一样。2004年10月在日本奈良举行的“保护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方法”国际研讨会则强调了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构成要素间的共存性和相关性。基于国际个案研究,该研讨会通过了一个《整体方法宣言》(关于保护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方法的大和宣言)。
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认识到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的保护技术有着本质的不同,这一点也与《会安草案》的主旨相关。从定义上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特定的纪念物或场所无关,而是存在于传承者和社区的头脑之中,并在持续的实践中得以保存。保存非物质遗产所采取的技术和方法必须具有文化敏感性,并且要足够灵活,才能体现出上文所提及的区别。
以下几点正是基于这一背景,为维护亚洲非物质性遗产的真实性而设置的:
l 真实性概念具有文化相对性。在亚洲,很多情况下都需要对严格且富有条理的西方分析方法加以调整,融入亚洲所特有的抽象且具有玄学性质的概念。
l 遗产保护从业者一定要谨记,不能过分强调某一资源的材质或实体物质的真实性,因为在活文化的环境里,物质性组成要素的缺失并不代表一个现象没有存在过。“在很多活文化传统中,实际上发生过什么,比材质构成本身更能体现一个遗址的真实性。”(Dawson Munjeri:《完整性和真实性概念——非洲的新兴模式》)
l 文化遗产的物质性文化表现源于非物质性文化表现。我们需要颠覆传统的文化遗产保护模式,寻找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表现形式,为保护包括物质性遗产在内的文化遗产提供指导。
F. 对真实性的系统威胁
我们可以通过检验判断真实性的信息来源的可信度来了解文化遗产的真实性。真实的文化遗产历经时间和社区的变迁而持续传承,尽管可能发生演变,但却保留了赋予其真实性的基本特征。真实性持续并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由下列原因带来的威胁:
1. 知识的遗失
不断增长的全球化正在造成传统知识的遗失,尤其是在本地区的年轻一代中间。以一种真实方式创造、维护和表现文化遗产所需的技术正面临危机。为了支持其他保护行动,必须对这些非物质性知识形式的多样性加以反映、评估和保护。
2. 城镇翻新
亚洲市镇和城市构造翻新带来的社会和经济压力正在迅速增加。这些地区内的资产价值的增加,令遗产建筑物和城镇周边地区陷入了真正的且已经明显被察觉的不利局面。尽管居住者或许想要保留传统建筑环境的构造和感觉,这些地产的所有人却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想要最大限度地发掘其所拥有的土地,而不是土地上的历史建筑和空间的潜力。其结果往往是全面摧毁整个历史性街区,或者是以现代化高回报率的开发项目,一幢一幢逐步将其侵蚀。
3.基础设施建设
亚洲地区工程建设的速度和规模也给文化遗产及其语境的真实性带来了威胁。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可能会损坏或破坏遗产的构造、环境和缓冲区域,给遗产资源造成直接影响。严重改变景观和环境的工程还会以多种方式间接破坏遗产地:譬如,改变排污和供水系统;加剧土地侵蚀、沉积和滑坡风险;改变视觉效果以及遗产地之间及遗产地与其周围环境之间的象征性关联。
4.文化旅游
在规范、修改和商品化文化资产,将其用于文化旅游的过程,会导致丧失真实性的严重风险。这其中的问题在于,遗产的“包装和展示”通常是由出于其自身利益考虑的旅游业,而不是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在执行。其结果就是,遗产项目的物理构造及其非物质性方面均趋于流俗和妥协。
在推广旅游文化的时候,我们往往会犯这样一个错误:仅仅对文化形式加以简单的重复或复制。同一支舞蹈,而对不同的游客,夜复一夜一跳再跳。这样的重复不是传承,只会导致进程的中断,将文化形式萎缩成用于兜售的商品。
5.背景分离与独特地方感的丧失
在围绕着历史性纪念物修建主题公园时,我们往往会将文化从背景中分离出来,将其当作花园的点缀品。在上演宴会舞蹈时,我们也以同样的方式对待非物质遗产,将这些艺术表现和仪式视为供大众消费的甜点。这种文化背景分离是一个严峻的问题,因为它破坏了文化表达的真实性。导致我们将文化资源视为旅游产品的保护政策正是造成保护相对失败的原因所在。如果我们想要成功地将文化归置于其所属位置,将其作为发展的基石,就必须要纠正这一态度。
G所有遗产地保护的先决条件
1.遗产地研究与保护
全世界所有地方所有类型的遗产地都面临着很多共通的与真实性确认和维护有关的议题。其中就包括与遗产地研究和保护有关的议题,例如:
■ 对遗产地承载能力加以评估的需要
■ 遗产地状况的快速评估以及非侵害性技术的使用
■ 设计和执行保护遗产的防卫性规章、
■ 以支持保护为目的的创造性理财与激励机制
■ 对变革流程的管理加以规划的需要
■ 作为保护性措施执行文化遗产影响评估
2.遗产地与社会
所有类型的遗产项目都应当强调遗产地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其中的普遍议题包括:
■ 界定社会对遗产的渴望
■ 对社区参与保护的促进、授权和赋能
■ 保护进程的社会化
■ 保护管理的本地化
■ 在社区、政治家、规划者、承包者或建筑者以及旅游产业中,进行保护意识培养和教育
■ 强调文化旅游的效益威胁
3.文化遗产影响评估
丰富而不可替代的亚洲文化遗产正日益面临着被迫与基础设施、城市扩张和其他发展形式展开空间和资源竞争的局面。最理想的状态或许就是在改善建筑及社会环境和消除贫困的同时,又能保存文化遗产。然而,这种理想的均衡状态往往很难达到。
文化遗产影响评估(CHIA)可以为达成这一目标起到关键性作用:通过严格的数据收集、重要性和潜在影响评估、以及影响减轻设计,保护文化资产免于遭到毁灭或不可挽回的损害。最终在确保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福祉的前提下,令地区遗产得到成功保护。
对真实性的考虑及保护是CHIA进程的基本环节。其中第一阶段的筛查至关重要;所有提议的发展项目都必须经过审查,以判断其是否对任何已知或潜在文化遗产的构造造成任何直接影响。同时还必须考虑该项目可能对遗产的大环境、视线和总体背景带来的影响,因为这些影响都可能导致完整性的丧失,从而破坏遗产项目的真实性。如果事先预见到了任何影响,则需要在项目初期开展文化遗产影响评估。
CHIA的范围涉及制订实施影响评估的详细要求、限制和方法。评估应考虑到已知文化遗产的价值,以及在项目所在地或附近可能出现的(尽管目前尚未记录)资源的预期重要性。评估方法应专注于收集所有了解资源真实性所需的基线信息。这一方法可提供一个很好的机会,全面了解研究区域,并获得保持完整性和真实性所需数据。
如果进行CHIA公开招标,从业者需要提供详细的预计时间和成本报价,从中可以体现出每一个投标者的提案重点和方法,由此选择出最佳竞标方案,为了解和保持项目区文化遗产真实性提供最完善的方法。
被选中的从业者将遵循并拓展项目范围内所制订的方法。完整详细地收集有关文化遗产的基线数据有助于可靠真实地提供对了解和保护真实性至关重要的信息来源。影响评估过程还包括出台一份有关资源的重要性的声明,将资源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与其整体文化重要性相联系。然后,根据这些重要性评估,对所提议项目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潜在影响加以评估。这一过程需要对遗产开发的广泛后果展开详细的分析,包括侵蚀、干扰、不恰当的介入和使用、背景分离、分割及毁坏。
在每一种情况下,均需要设计相关措施,减轻对遗产资源首要及基本环境的负面影响。这些措施应该在相对重要性与项目的整体公众惠益之间达成平衡,永远将避免影响和以真实形式全面保持最大遗产数量放在首位。在整个过程中,还应该随时开展公众咨询,将社会对其遗产的真实性和重要性的理解纳入在考虑之列。
CHIA保护遗产真实性的能力来自于其严格而系统化的数据收集,及其对威胁的性质和程度的直接审查。CHIA首先会对所有类型的遗产(从无形的艺术和知识基础,到纪念物和地下遗迹)加以考察,然后系统性地对所有形式的影响(从不恰当的行为到整体性的毁坏)进行确认和衡量。此外,作为影响减轻设计进程的一部分,CHIA还会要求制造出多种保护选择的模型。然后,CHIA会对各种解决保护和开发冲突的方案加以权衡,甄别出在面临开发的情况下能够最为切实有效的保持遗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方案。
H.亚洲问题
然而,尽管上述议题适用于所有类型的遗产地,还是存在部分专门或特别针对亚洲情况的议题。
■ 许多亚洲国家都管理着不同于其现代宗教的重要宗教遗产地。这一情况并不罕见,比如,在伊斯兰国家境内,可能会拥有颇具价值的印度教和佛教遗址。《奈良真实性文件》指出,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存在于时间和空间中,并要求尊重其他文化及其信仰体系的各个方面。因此,当代国家有义务以等同于其自有宗教遗产的标准和精确性来保存和保护属于其他宗教的遗产。
■ 同样,当代亚洲国家通常将本土和少数民族的文化合并而成其为丰富而颇具价值的自有遗产。正如《奈良真实性文件》所申明,如果面临文化价值冲突,则应该出于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对所有各方的文化价值的合理性给予认可。国家负有全面责任,与遗产所有人合作,对这一遗产加以保护。双方必须确保在对遗产加以诠释时,要采用对少数民族群体有参与感的方式进行,同时使外界对遗产的根源有完整和正确的认识。
■ 几乎在整个亚洲,对专业保护人员和遗产地管理人的教育都不足。遗产地管理人员对于保护本地区的遗产充满了热情和良好的意愿,但却缺乏足够的专业背景和培训。我们需要找着眼于制订与亚洲有关的项目,这些项目需要灵活的时间跨度,并开展本区域内的最佳实践范例交流和学习。
■ 不断拓展的道路网络,以及与乡村地区发展有关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正在冲击着亚洲的考古遗址、文化景观和遗产纪念物。有必要在类似发展到来之前,针对亚太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一套文化影响评估体系,甄别出可能对遗产带来威胁的不安全因素,以及减轻损害的有效途径。
■ 同样,历史性城区内未受限制的通行也给遗产资源带来了诸如污染、出入不便、侵蚀和物理损害等严峻威胁。一旦某一地区被界定为历史性城区,相关专业人员就应当开展相关交通研究,将保护与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规划相整合。
■ 亚洲地区在对抗一系列潜在的自然和人为灾害上还相当脆弱,这些灾害会严重影响到各种类型的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或非物质遗产。此外,经验显示,灾后恢复也会对遗产造成同等的威胁。许多灾后重建措施都会对文化遗产的真实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在这一地区的文化资源政策中,必须纳入1997年《神户/东京文化遗产风险准备宣言》以及国际文物保护修复研究中心(ICCROM)的手册和培训工具中所提议及制订的风险准备方法。这些方法必须基于可持续的技术和财务机制,纳入当地技术和本土知识体系,并结合本地社区的参与。
■ 本地区的高速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也导致了传统建筑技术、工匠技术和原料生产的衰退,在有些情况下甚至是丧失。传统的师傅带学徒的教学体系正在这一区域逐步瓦解。我们亟需通过培训、制度支持和创新方法为这些领域提供支持,将这两个群体同时汇聚在遗产地现场,创造一种传统的教学环境与学习氛围。
■ 对遗产地的管理应当继续由传统的管理者来进行,他们应当得到授权和协助,以实现对真实性的保护。”对文化遗产及其管理的责任,应当首先由产生该遗产的文化社区来肩负,其次才是负责照管该遗产的主体。“[《奈良真实性文件》,8]
Ⅰ.亚洲遗产地保护的特定方法
Ⅰ.文化景观
1.定义
文化景观是指与历史事件、活动、人物相关或展示出了其他的文化或美学价值的地理区域,包括其中的文化和自然资源以及野生动物或家禽家畜。
文化景观分为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可能彼此重合:其中最容易界定的就是由人类有意识设计和创造的有明确定义的景观,包括为出于美学目的而建造的园林景观。这些景观一般(但并非绝对)与宗教建筑和建筑群有关。
第二类文化景观是指有机演变而成的景观、遗迹或生活景观。该景观源自某一社会、经济、行政、和/或宗教动机,通过与自然环境的联系及对其所做出的反应发展成为当前的形态。这一类景观在其形态和组成特征上反应出了其演变过程。
最后一类文化景观是关联性文化景观。此类景观的价值在于与其自然因素有关的强大的宗教、艺术或文化内涵,而不是在于其实质性的文化迹象。后者可能微乎其微,或者根本不存在。
2.框架性概念
专家认为,文化景观产生于人与自然环境之间长期持续的相互作用。因此,文化景观反映了不同文化的有机哲理和观点,必须得到了解和保护。
文化景观并非静态。保护文化景观的目的,并不是要保护其现有的状态,而更多的是要以一种负责任的、可持续的方式来识别、了解和管理形成这些文化景观的动态演变过程。
亚洲的文化景观受到了各种价值系统和各种抽象性框架理念(例如宇宙哲学、泥土占卜、风水、泛灵论等)以及各种传统、技术和经济系统的影响与感染。要有效地保护文化景观,就必须对这些系统加以识别和了解。
3.保护工作面临的威胁
(1)亚洲文化景观面临的威胁与世界上其他地区有所不同:反映了特定的环境/气候因素、改善楼宇建筑及乡村的地方压力、以及商业发展的压力等方面的综合影响。
(2)文化景观的保存必须兼顾景观真实性的需要以及亚洲地区的经济发展必要及其它潜在的实际情况。
(3)同时也要了解亚洲地区独有的极端的气候因素、环境条件和现有的管理水平、政治意愿和核心技术。
4.保存真实性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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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确认和记录
(1)在对文化景观的组成部分进行确认和统计时,需要将非物质的成分作为基本元素加以充分考虑。这些非物质的成分在亚洲往往是一处遗产地的真实性意义及地方感的所在。对一处遗产地进行记录时需要将历史研究和深入的实地研究相结合,以便充分地将一处文化景观的现状记录在案。最后对一处文化景观之所以重要以及怎样才能将其保存完好作一个清楚的阐述。
(2)相关的记录方法文化景观真实性保存和管理方法,在下列文件中有详细的表述:《NPS保存概要36;保护文化景观》;ICOMOS《佛罗伦萨历史园林宪章》;哈佛大学文化景观研究院亚太地区联合文化景观研讨会;《牛津景观宣言》;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景观和场所的魅力及特性的建议(1962年)。不过,我们还亟需对相关的国际标准加以调整,以更好地适应亚洲地区文化景观保护的需要。
(3)文化景观由多种因素均衡构成:有关文化景观保护的决定必须旨在确认并保存这一复杂且微妙的平衡,而不是过分强调其中的某一因素,忽视其它因素,从而破坏文化景观的真实性。一处文化景观可以包括纪念物。但无论是否包含纪念物,文化景观本身都是需要加以保护的基本因素。
(4)准确而有意义地对文化景观进行测绘是文化景观保护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尤其是在这一概念还没有得到很好的理解或有关其保护的法律机制尚未健全之际。无论应用哪一种测绘技术,在收集和整理数据时都需要采取跨学科的方式,其中至少要包括地球科学、生物多样性、视觉和感官感受、历史时期测绘和文化背景等各方面。
4.2保护真实性
(1)在进行记录之后,最重要的一步就是设计一个保存或处理计划,该计划应充分考虑到赋予文化景观以重要性的遗产价值。保存计划需要确保能保存文化景观的真实性。此外,还应该设计并实施一个包含以下组成部分的项目:历史研究,包括阶段性计划;有计划地对现有状况加以盘点和记录;对遗产地的重要性和真实性加以分析和评估;制订文化景观管理计划;制订持续维护的策略;做好对处理活动加以记录的准备,并提出未来研究建议。
(2)在风险管理当中,必须认识并充分利用这一地区现有的行政和法律保护机制,尽管这些机制很多时候并不充分或并不健全。因此,结合现有的法规计划往往是保护文化景观最有效的方法之一,至少可以通过这种方法警示具有潜在破坏性的开发建议。
(3)必须以具有实用性的手段阻止对文化景观的分割。需要尝试可以将现有分割现象的影响减至最小的各种可能性,例如复制、重建、迁移等,以及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控制景观内部未来建筑的外观、体量和风格。
(4)对文化景观的再利用必须仅限于那些不会对构成该文化景观真实性的任何因素造成影响的用途。
(5)亚洲文化景观的多样性决定了我们需要采取跨学科、跨部门的行动计划。因此,所有文化景观保护计划均须从相关社区出发并保证其参与。
(6)在保护过程中所应用的科学技术需要纳入具有亚洲特色的方法,譬如,当地社区对自然平衡的理念,以及在当地宇宙观在景观中的重现。
(7)由于考古发掘是一个破坏性的手段,因此必须在进行发掘前实施深度调研和基线研究。应当谨慎设计发掘方法,以解答有关某一景观的特定问题。过多地利用小规模探测具有破坏性,应在研究过程中尽量避免。
(8)应强调在研究、管理和保护文化景观的过程中使用非侵害性的手段,包括开发地理信息系统(GIS)、远程测试、空中摄影分析、文化影响评估,等等。
4.3保护文化景观中非物质因素的真实性
(1)记录联系:必须认识到,亚洲文化景观的许多组成部分都是非物质性和/或非永久性的。正因如此,有必要记录和了解文化景观的物质组成部分与赋予这一文化景观以文化重要性的非物质实践和价值之间的有机联系。
(2)地方可信性:信息来源必须在地方层面具有可信性,其中包括产自当地的材料,并且以各种形式和媒介予以表达,例如神话、口头历史、乡村记录等等。
(3)定义问题:一处文化景观的空间完整性并不总是可以得到明确界定,而且还会随时间而转变。被其居住者视为有意义的文化景观应该反映出环境与文化领域之间在通过相互磨合所达成的平衡。这一事实必须在设计管理方案和法律保护措施时加以考虑。
4.4遗产的真实性与社区的关系
(1)对遗产领域而言,尤其是在亚洲,文化景观这一概念还相对较新。正因如此,公众教育对文化景观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2)将文化景观申报为世界遗产真实提高公众文化景观意识的一个方面。而最终,文化景观的理念应植根于人们对遗产地的地方感和自我认同感当中。即使是在非世界遗产区域,也要对此加以提倡。
(3)将文化景观开发为文化旅游是不可避免的。保护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使人们了解到文化景观的价值,赋予其真实性的特性,以及游人对保护文化景观的责任。现场教育应该不仅限于介绍当地的历史发展。
(4)亚洲的文化景观经常有当地人口在其中居住和劳动。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够将许多保护任务交给当地社区,对他们加以适当的培训和管理,使其能够自己对其遗产加以巩固。
(5)保护文化景观的目的是保卫他们,不仅仅作为历史的见证,同时也作为一个文化发展的活态系统和可能的未来模式。在保持其真实性的前提下,经营中的文化景观应该持续保持其经济活力。
真实性面临的主要威胁 | 标识 | 行动 |
侵占 | 不恰当的构成元素和规模;不兼容的土地用途(例如,当代商业或居住群落、大型农业活动等) | 影响评估、计划执行、社区行动 |
丧失功能 | 由于维护不足使得重要特征受到侵蚀(例如:堤岸、梯状墙、运河等) | 管理规划、培训、国家与国际技术支援 |
分割 | 由线形基础设施或建设元素造成的分割(例如:道路、铁路、下水管道等) | 影响评估 |
Ⅱ.考古遗址
1. 定义
考古遗址由一个经过文化变更的土壤基质内的所有结构遗存、人工制品和生态制品相结合而构成。一处考古遗址可能完全处在地下,也可能部分露出地表。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进行发掘,也可能只有通过文件记载、下层土或遥感技术才能够有所了解。
2. 框架性概念
一处考古遗址可能由很多成分构成,而这些成分又可能具有相互矛盾的保护要求,在特定的土壤基质内保持着微妙的平衡。地下考古遗存的性质和范围也具有不可避免的未知性。因此,对考古遗址真实性的定义和观点也需要有多种方式。考古遗址的真实性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进行测量:
■ 我们对遗产地的范围和规模的了解程度;
■ 我们通过地层学和断代对遗产地年代的了解程度;
■ 遗产地已被侵占,或被农业活动、自然侵蚀、部分考古发掘和/或建设所破坏的程度;以及遗产地对研究人员和公众而言的可接近程度。
3. 保存工作面临的威胁
(1)考古遗址的准确位置和范围往往不能明确辨认;因此,考古遗址很容易受到侵占和分割,对遗产地的真实性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
(2)考古遗址往往位于曾经且依然具有重要价值的地点。这就意味着这些地点长期持续的承受着(经常是不适当的)被利用的压力。这样的例子包括具有军事战略意义的“兵家必争之地”、具有宗教或崇拜价值的“圣地”、以及具有发展潜能的沿海地区等。
(3)还有一种危险的倾向就是仅仅基于考古遗址地表部分来衡量遗址的内在价值和意义。由于低估了布局有建筑或纪念性结构的考古遗址的价值,使得人们不能正确认识到,一处遗产地所具有的让我们了解过去的潜能其实才是它的真实性和价值之所在。
(4)考古学可以是一门具有破坏性的科学。虽然它能够让我们了解过去,但也有能力剥夺所有的证据,令我们无法再次见证历史。设计、实施和授权进行现场作业的人士必须认识并了解考古实践所具有的这种潜在破坏力。
(5)亚洲传统的农业实践在很多方面对考古遗址具有负面影响。从一个区域发掘的土壤用于其它地区会破坏考古遗存,转移材料,造成相关背景的流失。与此类似,作为水稻田或其他种田方式组成部分的梯田、堤岸、沟渠可能对地下遗存,尤其是浅层考古遗址造成直接的影响。水稻所常见的规律的干事交替过程也会对考古遗存,尤其是靠近地表的考古遗存,造成损害。人工制品的位置会迁移,其所位于的土壤及指挥发生变化,尤其是陶瓷的组织结构会衰退。化肥和杀虫剂对考古材料的影响目前了解尚不充足;有可能会造成腐蚀以及金属或陶瓷组织结构的分解。
4.保存真实性的手段
4.1确认和记录
(1)地区性和地方性的调查勘测方法是管理和保存考古记录的最基础的第一步,他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有关考古遗址的位置和范围的尽可能详尽的画面。调查勘测方法在很多国家已经得到高度发展,而在亚洲整体来讲利用率还不高。其中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在海外常用的方法不能适应亚洲热带和亚热带地区的特殊要求。有必要在这些方法和亚洲地区的应用标准上达成一致,以便扩展亚洲考古也的基线。
(2)应大力提倡地理信息系统(GIS)的应用,因为他提供了一个收集、处理和诠释上述基线测绘数据的理想工具。
(3)尽可能地应用非侵害性的技术,例如空中摄影分析、遥感技术、土壤化学研究和摄影测量术来获取有关考古遗址的性质和范围的数据,以避免造成完整性的损失。
(4)尽可能对用亚洲语言所书写的研究、现场记录和档案进行翻译,以便于将数据呈现给更广泛的人群。同理,西方的学者和研究人员应该尽可能将其工作成果翻译成相关地方的语言。
(5)在保护考古遗址的过程中,为了维护其真实性,有必要收集所有相关的建筑材料,例如转、瓦、灰浆和石头。应在当地博物馆或其他指定地点对这些建筑材料加以适当的标记、编目和储藏。
4.2保护真实性
(1)应支持建立有关考古遗址保护的综合立法机制。这种立法机制应给予原址保护的理念,同时具有应对变化及满足高级研究要求的灵活性。
(2)在现有的立法规划中,纳入具有特殊科研和/或遗产意义的考古遗址保护区并加以实施,是保护遗产地及其缓冲区的另一种手段。
(3)如上所述,地理信息系统是遗产保护和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它具有能将考古纳入地区发展框架的特殊优势。可以通过地理信息将牢固潜能作为一个发展变量进行勘测。
(4)在遗产地内部,区域划分概念具有重要作用。建立一个由不同等级的保护区构成的层次系统,可以估计遗产地内各种不同结构的不同需求,例如遗产和景观保护区、环境保护区、考古研究区和纪念物管理区等。
(5)在所有考古遗址或具有考古潜能的区域附近进行任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时,均应进行考古影响评估。评估不应仅仅集中在对遗产地的直接损害,同时也要考虑到有可能改变遗产地所处土壤微观环境的各种见解影响。评估中应该使用一整套适合该地区的研究和现场技术,以确认遗产地评估开发活动所产生的影响。评估中还应包括有关削弱负面过影响的措施建议,包括在必要时采取全面的原址保护。
(6)在考古遗址基础上完整地重现过去的原貌需要采取跨学科的方法。应在传统的考古学方法基础上,尽可能的辅以广泛的专家意见。对资源的广泛了解也有助于更有效地保护考古遗址的真实性。
(7)考古遗址的看护者应在专家的帮助下制订旨在保存、维护并将遗产地展现给公众的工作计划。计划应包括实施时间表,并指定从事各项专门工作的负责人员。还应对按照工作计划展开的各项活动和过程加以详细记录。
(8)在某些情况下,有必要将考古遗址重新掩埋,以保护其不受各种因素和/或人为破坏的影响。在重新掩埋之前。应对遗产地进行全面的记录,将遗产地各部分的边界勘测清楚,并在新的地面上予以标明。
(9)应通过各种方式,尽可能支持地方文化机构及博物馆的工作人员在当地或海外接受培训,在培训中向他们灌输真实性的概念及其对当地考古遗址的切实意义。培训项目和新应该围绕在基层保护遗产地真实性方法。
(10)为满足古玩市场上的非法交易而进行的对遗产地的抢劫和非法盗掘是遗产地管理人员需要长期面对的一个问题。每一个遗产地的管理计划都要包括对安全需要的评估和建立在社区参与、教育和常规检查基础上的保护策略。
4.3保护考古遗址中非物质因素的真实性
(1) 相关联系:考古遗址的真实性与其保留文化积淀的能力有着直接的联系。这一文化积淀又具有杰出普遍价值的事件、理念、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组成。
(2) 叙述潜力:大多数考古遗址都埋藏在地下,只有一小部分已被挖掘的记录可以看得到。遗产地管理人员应设计出保存这些遗迹的“可读性”的方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叙述功能,以便展现给参观者一个将过去与现在联系起来的历史发展脉络。
(3) 时间深度:土壤、碎片和建筑遗存所表现出的复杂的、跨越多个时期的地层现象不应该被简化,例如为重现某一特定历史时期而进行的遗产地重建有可能会忽略该遗产地在其它时期的发展过程。
4.4遗产的真实性与社区的关系
(1) 应注重地方博物馆或文化机构在提高地方社区积极性方面的教育作用。
(2) 必须扭转亚洲地区在考古遗址上建立军事基地或相关军事居住区与设施的趋势
(3) 许多亚洲考古遗址依然具有持续的宗教功能,例如神殿、寺庙、朝圣和节庆活动等。应寻找符合保护框架的适当方式对考古遗址进行上述功能的利用。
(4) 如果对考古遗址管理不当,就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具有潜在危险的、脆弱的部分应加设护栏,或用其他方式将其与参观者隔离开,以保护参观者的安全,同时也保护遗产地本身的完整性。
真实性面临的主要威胁 | 标识 | 行动 |
对考古遗迹的破坏和侵扰 | 对考古遗迹造成直接侵扰的侵害性活动,例如建设、利用性发掘、传统农业活动、现代工具和化学药品的使用等。穿过具有考古价值的地区的地上及地下工程(道路、管道、下水道、河道工程) | 设计规划、影响评估 |
保护不足 | 不佳限制的出入,缺乏监测机制,使得抢劫遗产地成为可能;人为的恶意破坏 | 立法和执法保护 |
退化 | 由气候和污染引起的腐蚀和分解 | 保护与维修规划 |
Ⅲ.水下遗产
1.定义
水下文化遗产包括部分或全部周期性或连续性保存在水下的所有与人类生存有关的文化、历史或考古遗存。这类资源范围很广,从古器物、木结构遗迹,到飞机、船以及其运载的货物都包含在内。水下遗产还包括原本在陆地上,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莫如水下的遗址。这一切都淹没在水和泥沙的混合体中。
2.框架性概念
专家一致认为,水下考古所涉及的物理环境意味着必须采取特殊、精确的方法,以保证遗产真实性在原地以及在发掘和保存的过程中得到保留。
3.保存工作面临的威胁
(1) 对水下遗产存在于其中的混合体的各种活动可能改变遗产保护所需的微妙平衡,从而使水下遗产受到威胁。这些行动可能源于自然(风暴)或源于人类(疏浚、河流改造);并可能导致考古遗迹发生化学/微生物变化或受到物理干扰。
(2) 不知情的休闲潜水人员可能无意之中影响到考古遗迹或改变遗产地周围的脆弱环境。
(3) 水下遗产地还面临着一项严重威胁,那就是个人或商业性海上打捞公司为寻觅可以在国际市场商贩卖的鼓动而进行的有组织的掠夺。
(4) 包括疏浚、堆积和其他蒋筑工程以及提取沙土和砾石的各种岸上开发活动也可能对考古遗产地造成直接影响。
(5) 临近地区的岸上开发活动也有可能对水下文化遗产造成威胁,例如释放沉积物、倾倒疏浚废弃物是遗产地被掩埋、改变化学环境和/或引入污染物。
(6) 商业化捕鱼业也威胁着水下考古以及,例如,拖网渔船会刮损海底。
4.保存真实性的手段
4.1确认和记录
(1) 地理信息系统是记录和保护水下遗产地的宝贵工具。考古学家和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它来记录和评估项目的发展,并对遗产地的状态进行监测。对可接近性和可视行优先的遗产地而言,地理信息系统对数字和视觉数据的优良视觉尤其弥足珍贵。
(2) 应限制使用侵害性的调查方法,强调勘测优先于矫正。取样技术必须将对遗产的影响最小化,并遵从最低损害和过程可逆性原则规范。通过遥感技术的中大进步可以打到以上效果只是目前尚比较昂贵。
(3) 目前最紧迫的是需要记录和保护,而不是移除水下文化遗产;应该以原地保护为目标,以确保遗产资源在其所存在的混合物中保持微妙平衡。
(4) 水下考古人员应是唯一被授权计划和实施水下考古调查的人群。海洋地理学家、海上打捞操作人员、潜水旅游组织者、寻宝者和其他人员可在发现和管理遗产地的过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但不应参与其记录和发掘。
(5) 潮间地带包括高水位和低水位之见的地带。这些地带不断处于暴露和淹没的替换过程中。处于这一地带的考古材料包括淹没于水下的路上遗址、废船船体、与码头船只及造船业有关的遗迹,以及船只靠岸和谐或时遗留的物件等。应运用特殊方法来定位和记录这些交替出现在陆地上和水下的考古遗迹。
(6) 石油勘探公司应将协助政府查找于其项目有关的文化遗产地的招募工作看作是一项重要任务。
4.2保护真实性
(1) 应特别参考《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附加议定书,以确保维护遗产在考古发掘过程之中和源于考古发掘过程的真实性。
(2) 当一处重要水下遗产地被确认时,经常涉及是否应将其确切位置公布于众的问题。公布这些信息会导致掠夺和业余考古人员以及商业性潜水人员的不经意破坏。如果遗产地位置被公布,应采取措施限制其可接近性。
(3) 保护从海底移取的文化材料也面临着特殊的保护问题,因为他涉及文物被保存在其中的混合体。应在最初阶段设计提供受控环境和必要处理,以确保这些文物中所包含的信息不至于流失。
(4) 对海洋考古学家,包括众多业余潜水人员进行专业培训非常重要。这些人员对水下考古贡献重大。对其进行专业培训有助于以对环境负责的方式进行水下遗产的调查并最大限度地获取信息。
(5) 为保存水下遗产的价值,有必要对其进行管理和维护。应建立顾问委员会及管理委员会等形式的相关机制,来控制调查之前即调查过程中遗产地的可接近性。
(6) 管理应确保暴露材料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并考虑到将有关信息公布于众的形式;维持监测系统,积极对遗产地进行监测,通过对物件和考古信息进行巩固和恢复来削弱各种威胁。对遗产地的探索性测试仍可以继续。现场工作结束后,则应做出如何以最佳方式“封锁”遗产地的全面决策。
(7) 原地保护包括遮盖暴露部分,以减少退化和风暴及人为干扰所造成的类似破坏。必要时应对遗产地进行监测。
(8) 对水下遗产进行适当调查和创造性的博物馆展示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以优秀范例对此潜能进行展示室,社区将对保护遗产所带来的长期广泛的效益有所了解。这些效益远远超出了通过贩卖掠夺来的古董使少数人得到眼前利益。
(9) 通过颁发潜水许可证可以有效控制潜水人员对水下文化资源产生的影响。这是一项受到法律支持的“用户付费”体制,可以创造保护所需的资金来源,同时控制海底遗产地不加限制的可接近性。
(10) 将本来有可能成为保护工作负面影响的特许证持有者招募成正式的遗产监察人员。这一措施提供了另一被授权协助执法的人群,从而加强了保护工作。它们可提供遗产地信息反馈,并有权检举违法行为。
(11) 涉及完好的公共信息系统能带来长远利益。公众对正在进行的勘测、最佳范例的恢复以及对过去数据的分析结果都持有很高的兴趣,这意味着它们每年都会回来,学习有关水下遗产的更多知识。信息传播能够激发公众的兴趣,增进其对水下遗产的了解,提高他们的热情。
(12) 对一个地区水下考古潜能的调查应该成为文化遗产影响评估机制的一部分。任何在岸上、潮间地带或沿海地区计划进行的开发工程事先都应进行考古方面的影响评估。这包括案头背景研究、甄别海底异常现象的地球物理勘测、查明异常现行的潜水调查、对潜在影响的评估和有关削弱影响的建议。
(13) 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用到规划和土地应用区域划分工具。对现存的沿海保护区的扩展应包括潮间地带和岸上地带。应划分具有
(14) 水下沉船一直因其船只和运载货物的来源经常涉及国际领域。应将与这些共同的水下文化遗产有关的前殖民地和殖民国家,以及历史上的贸易合作伙伴联合起来,共同开发相关项目。
(15) 应支持类似航海考古协会(Nautical Archaeological Society NAS)这样的PADI项目,以便将保护遗产价值的理念灌溉给从事潜水运动的公众。
(16) 在沉船遗址或其他水下考古遗址周围用浮标或堆积物界定有法律效力的“保护区”,以限制参观者数量,避免偶然破坏,防止掠夺。
4.3保护水下遗产中非物质因素的真实性
(1) 纪念性遗产:应区分水下考古遗产地和纪念性遗产地。后者被定义为年代较近的遗产地,逝者仍有直系后代在附近居住,他们会认为对遗产地的发掘时一种侵犯行为。对上述遗产应加以维护,供人参观,但不应加以发掘。
(2) 无论任何年代的沉船都是一种独特形式的考古遗存:与复杂的分层遗产地不同,沉船代表一个单独的事件。他们如同过去事件的浓缩点。在真实的解读他们所蕴含的故事时应多加以注意。
(3) 水下遗产只有会潜水的人才能得以接近。应努力将有关空间和背景的非物质方面的感触灌输给陆地上的公众。有必要时可利用新技术和新方法,以图像的形式重现一处遗产地的真实感觉。
4.4遗产的真实性与社区的关系
(1) 人们普遍存在着一种认识,认为海洋考古只属于学术界,公众并不能从中获得多少一处。遗产专业人员有义务将水下考古的知识和理念传播给公众。
(2) 水下文化遗产的利益相关者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和多样。他们的利益经常相互冲突,需要进行调解:
l 非潜水公众:这部分 人群尽管无法理解水下遗产,但却热衷于对其进行有意义的解读。
l 当地潜水社区:他们往往不愿合作,因为他们可以通过贩卖水下遗产获利,并且/或者不愿接受官方或权威人士的干预。
l 休闲定制的潜水旅游者:他们的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多的经历和感受。
l 商业性海上打捞公司:他们的目的与保护相违背。
l 商业性特许证持有者和旅游组织者:应该让他们意识到保护水下文化遗址带来的商业效益和长远利益。
l 非政府组织:
l 政府部门:增强政府间合作可以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
l 考古工作人员:他们的主要目的在于记录,诠释和保护。
(3) 应该考虑对发现水下遗产地的休闲潜水人员提供奖赏。奖赏应根据遗产地的保护状况而定,以避免在报告前先进行掠夺。
(4) 将发现的遗产进行公共展示有助于提升社区的兴趣。展览不应只在博物馆内举行,还应在例如旅店等相关旅游场所举办,以便使得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能够一睹水下研究的成果。
(5) 水下文化遗产的展示和诠释应采取陆上和水下两种途径。带着观察点和信息点的沿海沉船路线可提升对海洋遗产的意识和关注。这种远程参观值得提倡。水下沉船路线应带有防水的信息单和遗产地指示牌,上面提供有关遗产地的信息和在遗产地的正确行为方式。
真实性面临的主要威胁 | 标识 | 行动 |
破坏 | 有可能直接影响海底及其上的遗迹和/或保存环境的开发计划和工程项目 | 影响评估 |
将材料从其考古环境中分离 | 休闲潜水人员和商业性海上打捞公司的掠夺,遗产出现在非法市场上 | 严格执法;国际压力 |
Ⅳ.历史城区和遗产群落
1.定义
历史城区或遗产群落由多个彼此相关的,或在空间上相毗邻的,或至少是近似的遗产资源组成。这些遗产资源的每一个都具有相对独立的遗产价值,并且/或者对遗产群落的整体价值有所贡献。
2.框架性概念
专家一致认为,我们的历史城区资源正在经济发展和演变的威胁下快速地消失。必须采取措施来平衡发展和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将文化与可持续发展有效结合,以保护历史中心城区的真实性。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对亚洲城市传统所特有的具象和抽象特质及其真实性保护予以关注。
3.保存工作面临的威胁
(1) 亚洲城镇的历史街区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威胁。在开发高价值地产的经济压力下,历史建筑不断消失,并被新建筑取代。
(2) 同时,由于资金短缺、无人问津、以及物主/居住者对于作为一个有价值的整体城区中一个不起眼组成部分的遗产的价值认识不足,导致城区遗产资源的组织构造由于维护不足而逐渐衰退。
(3) 城区环境还持续受到污染的冲击,包括历史建筑材料受到的化学影响、由于震动和沉降带来的损害、水位和适度的变化等。
(4) 历史城区内及其附近不加限制的繁忙交通和污染性交通工具也会对遗产群落的完整性造成严重的直接危害。在保护过程中,必须优先制定交通变更路线、划定步行区域、制定执行空气净化政策、并强制执行一系列交通解决方案。
(5) 赋予历史城区真实性意味的传统职业以及本地社区传统的经济——居住格局正在消失。其中包括与传统建筑物的建造和维修有关的手工艺技能的消失。
4.保存真实性的手段
4.1确认和记录
(1)对城区形态加以详细记录是一项基本任务。它必须包括对城区建筑结构及应用方式的记录和分析,同时应特别注意区分使遗产具有其价值模式和当前模式。记录中也应包括详细的出入方式、基础设施、遗产区内部及附近的交通等。
(2)在记录中应将城区作为整体看待,其中包括普通的居民建筑,而不只是优先考虑纪念性建筑和保护名单上的建筑。在进行记录时,有关真实性的信息来源的类型和可信度是特别重要的考虑因素。
(3)应避免将小型的独特建筑从其大环境中剥离的倾向,而应在相关的历史、社会和经济背景下定义并界定更大范围的连续保护对象。
(4)在最基本的“核心”层次上,为遗产群落的所有组成部分编制一份详细的清单。清单应包括所有物质的和社会的遗产组成部分,以及这些组成部分的所有细节,并认识到遗产地的独特“个性”就存在于这些细节当中。编制清单时可应用多种技术,包括建筑物勘测、摄影测量术和地理信息系统。这份清单上记录的档案构成了有关遗产地真实性的信息来源,可在实施保护时作为参考之用。
4.2保护真实性
(1)“预防性”机制可有助于保护历史城区的完整性,譬如,指定规划地带、历史街区地带、暂停或至少是限制再开发的特殊保护地带。
(2)需要建立历史城区整体管理计划,将保护与城市规划和公共及基础设施的供应相结合。在进行历史城区保护和改善的规划时,保护当地特征及城区内居民的亚洲价值系统非常重要。
(3)应尽可能的保护、改善并以协调的方式重新利用历史建筑。应注重帮助历史建筑的现有居民进行合理的持续居住利用。在很多时候,持续居住利用并不一定可行或理想。从前的住房可能需要重新加以改造,以适应现代的商业或社区用途。然而,类似改造不应以人口迁移以及多样化城区的同质化或商业化为代价。
(4)历史城区的集合体是一个有机的单位,通常由代表不同时期的建筑构成。不能将所有建筑都恢复到某个单一的历史时期;而是应该清晰展现出该城区随着岁月变迁的过程,以参观者辨认出城区的多个层次,解读相关建筑群落的历史。
(5)繁忙的商业中心地带应设在新的开发区;不应试图将此类现代功能挤入历史城区,超越其承载能力。
(6)同样重要的还有确认和积极促进当地传统的与濒危的贸易行业。构成许多亚洲城市古老街区的集市模式本身就是有价值的遗产组成部分。规划地和保护措施必须尽可能的在原地和原有建筑中促进这些传统贸易行业的持续活力。
(7)大多数亚洲城市的历史城区业已损耗;历史街区或建筑群被不悦目的现代建筑所截断,破坏了历史城区集合体的遗产价值。然而,在用历史建筑复制品或传统风格插入建筑来取代侵入的现代建筑时,也应当加以审慎的考虑。
(8)与断续的纪念物或考古遗迹不同,活态的城区集合体往往没有固定的看管机构。因此,建立一个由当地政府、企业界和社区代表以及专业的保护与规划人员组成的行政和决策制定机构是很重要的。这一机构的功能时设计将保护与城市发展相结合的长期计划,并建立可持续的财政激励与机制。
(9)如果管理得当,旅游可以为历史城区的保护和消除贫困创造资金来源。在旅游规划中应始终纳入商业与包括居民在内的其它用途,不允许与旅游相关的商店和设施在历史城区内占据主导地位。
(10)为历史城区或其周边环境所规划的任何基础设施或开发项目在实施前都应进行文化影响评估,以甄别出任何可能导致的负面或累计影响。
4.3保护历史城区和遗产群落中非物质因素的真实性
(1)精神规划样板:使一个城区具有可辨识性、连贯性和真实性的元素包括其结构、街道、广场、街区和建筑,换言之,就是其空间结构。因此,必须将这一空间结构作为保护计划的主干来加以保存。城市构造是建造一个城市,从而也是保护一个城市的基本要素。它们包括:比例规律、密度、重复性、纹理和方向性。
(2)结构性和非结构性的公众互动空间:亚洲城市环境中的空间结构遵循着一定的等级制度:街道是典礼之路,广场是文化圣地。在这种空间结构中,边界是构成历史城区物质界线的线性元素,同时也赋予了整个城市组织结构以连贯性。城门(有时也可以是建筑物)构成了城墙的出口。因此,建筑物和整个街区的真实性都至关重要。
(3)本地社区生活:历史城区构造历经成百上千年的演变,反映了其居民的独特文化和价值体系。如果破坏了其生活方式和传统特色,仅仅只是保护建筑物,就无异于将其作为舞台上的道具,失去了赋予历史城区以独特之处的意味和价值体系。鉴于现代生活的需要和活态城市不断演变的特点,在保护中着意寻求平衡至关重要。因此,应该将持续就社区价值体系的世代传递展开探讨作为保护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
(4)传播的连贯性/城市作为理念的市场:出于保护历史城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应该在老师和学生以及任何观众之间进行知识传播。因此,划定和保护具有真实性的传播空间和长所非常重要的,例如,以市场所、机构、学校、演出场所及其他类似空间等。城市作为理念和技能的市场构成了真实性的一个基本元素。
(5)贸易与职业的连续性:历史城区的传统贸易行业与世代相传的职业富于了其建筑环境和空间已生命。这些经济活动和社会、家庭群体紧密相连,创造了非物质性的生活方式、工具和工作环境模式,反映在城市的形状、规划和布局之中。应对这些模式加以记录、研究并作为文化真实性的基本元素给予支持。
4.4遗产的真实性与社区的关系
(1) 公众对历史城区遗产重要性的高度认知确保历史城区得到保护的前提。在以作为这些城区的守卫者而感到骄傲,以作为这些独特建筑遗产的拥有者而感到自豪的人们手中,这些城区的真实性和完整社会获得更多的安全。
(2) 在有关历史城区保护的决策中,应该纳入包括行政、政治、社区、商界和专业人员在内的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以便使对遗产价值的认可社会化。
(3) 历史城区的未来经济与管理得当的旅游发展密切相关。文化旅游给这些地区带来的新的压力只有通过公共与私营的利益相关者的有效合作才能得以缓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亚太地区开展的丽江可持续旅游合作模式为促成这种合作提供了一个具有地区实用性的有效工具。
(4) 历史城区是活态的尸体。一起生活赋予这些历史城区生命力的人们应在保护过程中得到支持和福祉。保护专家应参与社区项目,并和社区工作积极认识一道,教育公众人士其遗产的价值,参与遗产保护的方法及其从遗产保护中可得到的惠益。
真实性面临的主要威胁 | 标识 | 行动 |
分裂 | 丧失历史结构和空间,并为不恰当的建筑风格所取代 | 影响评估、管理规划 |
规模 | 在历史街区内部或其周围建设规模不恰当的建筑 | 影响评估、执行规划法 |
忽视和衰退 | 结构分解和崩溃、装饰性元素的服饰、虫害引起的损坏、植被生长以及不加控制的水上运动 | 管理规划 |
背景分裂 | 不适当/不真实的活动和历史环境利用 | 影响评估、管理规划、社区行动 |
V纪念物、建筑物与构造物
1定义
这一类别包括被视为具有遗产价值并已经或即将被列入保护名单的、处于周围环境中的单体建筑遗产资源和建筑群。
2框架性概念
纪念物、建筑物与构造物的真实性与其结构所蕴含的时间叙述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理解一处纪念物的历史发展过程极其多样的、复杂的结构、空间和装饰层次是保护其正式姓的基础。
专家认为,成功并真实的保护纪念物、建筑物与构造物的最好方式就是赋予其一个现代语境。无论在物质上,还是在解读与展示方面,他们都应该能够为社区所接近。
3保存工作面临的威胁
(1) 单体纪念物和纪念物群落的保护与真实性面临着多种威胁,其中包括发展所带来的破坏和分割,由于人们缺乏兴趣和忽视造成的结构性衰退,有污染及其他环境影响造成的组织结构腐蚀等。
(2) 不恰当的及误导性的保护措施会对真实性带来意想不到的威胁。因为急于美化和改善一处建筑物的外观,可能会去除其原始建筑构件并代之相对现代化的新购建。结构以外地产生一个全新的、非真实的建筑结构。
(3) 一处纪念物的完整性可能会因为失去其历史环境而遭到损失和破坏。必须通过法律法规建设来控制亚洲城市发展对其纪念物造成的侵害。同样地,应对乡村纪念物的原始背景加以记录,并对其界限加以研究和保护,以防止其逐渐衰退腐蚀。
(4) 对纪念物的历史性建筑进行翻新和重建,以使政权合法化,或是证明其民族和宗教主张的行为,是一种绝对不可接受的保护措施。
4保存真实性的手段
4.1确认和记录
(1)在建筑物或纪念物重要性陈述中,应包括详细的历史研究、对过去所采取的介入措施的记录、以及建筑物或纪念物的现状描述。这一陈述应对赋予建筑物或纪念物遗产异议并应当在后续介入行为中予以保存的不可替代的价值加以说明。
(2) 有必要建立一个恰当的数据库,作为一位护真实性为目的的保护项目的基线。这一数据库应包括以下内容:
■环境信息
■土地/土壤信息
■地质/地震探测信息
■历史信息
■有关所有权的细节
■建筑细节
■功能分析
■风格分析和描述
■结构评估(状态、破坏情况、机制)
■材料评估(特点、衰退情况、原因)
■考古材料
■过去的介入历史
(3) 对纪念物和建筑物采取的所有介入活动都应得到全面记录。为一个保护项目所收集的所有照片、图表、笔记、报告、分析和判断以及其它数据都应进行存档。最好是能够在权威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最终保护报告。
(4) 应收集有详细记录和明确纪年的纪念物原始材料样品,例如转世、瓦当等,以便在需要用新材料进行保护时给予参考。保护中所好似用的人和新材料和混合物,包括其详细用途都应记录在案。
(5)所有现场举办的项目进展会议、检测记录和其他任何予以开展工作有关的信息都应记录存档
(6) 有关作为保护计划一部分的介入行为的类型和程度的决定均应在进行充分的研究、专家讨论和权衡可能的保护措施之后作出。应采取确保遗产价值和纪念物及建筑物真实性所需的最小程度的介入。
4.2保护真实性
(1)应特别参考《巴拉宪章》。此文献对于作为建筑物、纪念物和构造物保护工作一部分的真实性文虎尤其重要。应当将《巴拉宪章》中有关保护、维修和重建的指南作为决策的基础。
(2)建筑物和纪念物的保护应遵循旨在保存遗产资源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的保护计划。类似计划应包括基本要素:
■保护项目的主要协调员应是一位建筑保护专家。
■应组建一个专家小组(包括保护专家、艺术史专家、建筑师、考古学家、材料专家、勘测专家、土壤专家、工程师、试验专家、地质技术人员等)
■清晰界定需要开展的工作,并制定有关负责人员。
■调查、分析、判断和设计需要下列因素 :图表、照片、样本、实验室试验、现场试验和控制、监测、工作图表、详细说明、建筑细节、实施控制等。
■对于建筑物或纪念物的全面记录是保护工作的基础,包括详细记录过去所采取的介入措施。
(3)应明确了解可供保护专家选择的不同程度的介入措施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选择适当的最小程度介入标准。
(4)修复或重建纪念物,将其恢复到过去某一特定历史时期只应在解释和恢复遗产价值所需的特殊情况下进行。这一工作应建立在认真研究,而不是推测的基础之上。
(5)迁移纪念物应在不可能进行原址保护的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加以考虑。只有在可以找到与纪念物的历史时期、形式和作用相符的新址时才能迁移。拆卸过程应在进行彻底的摄影、制图和材料记录后,由一位资质的保护建筑专家监督执行。新址必须在拆卸开始前准备妥当。
(6)在现有的物理证据、于其他建筑物的相似性和历史研究的基础上重建已经消失的建筑物只应在特殊情况下,在取得专家同意后予以考虑。其结果只能是诞生貌似传统,而实际上已经失去真实性的新建筑物。
(7)保留历史建筑物的立面或特征,并将其结合到现代的建筑结构中是一种不值得提倡的保护尝试。这种错位或环境的改变往往会使遗产地丧失其真实性。
(8)如果保护措施包括新材料的使用,应特别加以注意。所用新材料的兼容性是维护真实性的基础。应对以下方面的兼容性加以考虑,以保证新材料不对纪念物产生负面影响:
■化学兼容性:两种材料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例如,水泥与硫酸),导致膨胀现象。
■物理兼容性:(i)新旧材料不会因时期变化产生膨胀而发生差动。(ii)新材料的密度比应和现有材料存在很大差别。
■机械兼容性:新材料的强度和硬度应和原始材料相同或低于原始材料。
(9)所有新材料和结构都应如实标明,而不应作为远见加以展示。为达到目的,应在所有附加的新材料上加盖使用日期,并将建筑结构的新建部分与原始部分加以明确区分。
(10)应建立有关亚洲特殊建筑材料的保护最佳时间和方法的指南,包括土质建筑、当地砖石、木雕、石雕和镶嵌、镜面镶嵌、壁画等这些指南应与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等通过的国际宪章相符,同时注重亚洲的特殊需要。应将支持传统的建筑技术和行业作为保护过程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11)在亚洲大部分地区,潮湿是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保护项目应设立湿度控制,包括测量水分组成内容和部分,并设计措施来减少从上方降雨和地下吸收来的水分。
4.3保护纪念物、建筑物与构造物中非物质因素的真实性
(1) 历史地重现:一处纪念物中所蕴含的过去的非物质遗产痕迹只有在我们了解特定的“语言”或“代码”都才能够解读。遗产管理人员有责任向参观者阐明这一历史内涵,以体现遗产地的真实价值
(2) 纪念物的环境:一处纪念物仅以它的存在即可表明一处场所的含义。而周围的景观则是通过其他的联系方式产生特殊含义。在保护计划中应纳入这一相关空间,而不应忽略纪念物和重要建筑物的相关环境。
(3) 象征性领域:与许多纪念物、建筑物和构造物有关的宗教活动和/或神圣元素是真实性的一部分。这些象征性的元素可能知道了一处纪念物的原始设计、并且被重视的纳入了它的构造之中。构造物也有可能作为历史上一系列神职活动的舞台或背景。必须通过研究对类似关联加以确认,并反映在遗产地的保护工作中。
(4) 相关联用途:同样的,一处纪念物或建筑物的原始修建目的是我们了解其真实性的一个重要部分。我们必须明确这些原始用途及其对纪念物的计划产生的影响,并确保将这一信息反映在遗产的保护和诠释中。
(5) 传统指示:纪念物的架构和设计中融入了有关自然和宇宙的知识与实践。因此,一个建筑物也可以作为有关传统知识和手工技能的书本来读。对纪念物的解读应包括对这些知识形式的描述,而仅仅只是集中在最终的成品上。
4.4遗产的真实性与社区的关系
(1) 应使得居住在遗产项目内及周围的当地社区拥有主人翁责任感。如果当地居民认识到赋予其纪念物意义和特殊性的品质,他们就会以这一真实性为荣并对保护工作给以支持。
(2) 许多纪念物至今仍然拥有哪些赋予其真实性的宗教、社区或其他用途。而其他纪念物的这些原始用途在保护工作完成后已不再起到积极作用。应该以具有创造性的方式寻找重新利用纪念物和历史性建筑的途径,以使其拥有经济生存能力,同时兼顾保护其真实特征和环境的需要。应特别注意标明保护工作带来的社会效益,找到将当地社区与历史遗产紧密相连的用途。
真实性面临的主要威胁 | 标识 | 行动 |
疏忽 | 建筑结构出现问题或崩溃,装饰性元素被腐蚀,受到虫害的破坏,植被生长和部加控制的水上活动 | 管理规划 |
环境退化 | 污染、酸雨或石癌带来的化学侵蚀 | 专家技术评估和行动 |
误导性的保护 | 丧失原始构造,代之以“新版过去”;试图让遗产地“面目如新”。. | 保护规划和培训 |
脱离背景/扩侵 | 在制定缓冲区内进行非法建筑和土地征用 | 影响评估、规划控制和社区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