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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考古遗址公园第一次国际会议建议

序言:

    考古遗址公园中有大量的已发掘出土及尚未发掘的文化遗存,如能进行适当地记录和分析,将为游客提供一种理解人类过去的特殊方式。为更好地实现其潜在价值,必须对其进行完好保存。已发掘区域必须由合格的专业人员实施保护,并向公众开放。这样考古遗址公园将成为遗产保护的媒介,同时还承担将相关科学和历史知识传递给公众的任务。

    有趣的是,考古遗址公园这一术语,既没有出现在《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的术语中,也无法在任何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指引文件、建议规范或宪章中找得到。尽管如此,阿曼乳香之路、印度尼西亚婆罗浮屠、约旦佩特拉古城等许多世界遗产地范围内都建有这类考古遗址公园。

    为此,参加2015年2月23-25日在阿曼苏丹国塞拉莱召开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考古遗址公园第一次国际会议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专家及学术机构提出了下述建议:

“塞拉莱建议”

参考下述文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体大会(1956年,新德里)制定的《有关考古发掘国际原则的建议》;

    《国际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宪章》,即《威尼斯宪章》(1964年,威尼斯);

    《欧洲考古遗产保护宪章》修订版,即《瓦莱塔条约》(1969年,伦敦;1992年修订于瓦莱塔);

    《关于采取措施禁止并防止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和所有权非法转让的公约》(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1990年,洛桑);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年,奈良);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文化旅游宪章》(1999年,墨西哥城);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西安宣言—关于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周边环境的保护》(2005年,西安);

    《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附件3,第85-87页,文化景观,(200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关于世界考古遗址管理中开发利用最佳实践的梅诺卡岛宣言》(2012年,梅诺卡岛)。

 

提出了下述建议:

1.“考古遗址公园”这一术语应纳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官方通用术语中,尤其是《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

2.考古遗址公园包括:

2.1 包括考古地面在内的考古遗存(地上及地下遗存,可移动及不可移动遗存)。考古遗址公园的面积至少应等同于考古遗存(考古遗址地)的地下面积。

2.2 合理设计的景观,可确保对地上及地下考古遗产实施保护,并通过有效的阐释展示给游客。

2.3 有效管理的区域,包括可控制的入口和适当的缓冲地带。

3. 定义

考古遗址公园将科学研究与公众有机联系起来。

考古遗址公园是一个有关遗产资源价值及相关土地范围的限定区域,是面向公众进行遗产阐释、教育及休闲娱乐的潜在资源,必须进行保护和保存。

 

    考古遗址公园实施的活动应遵守下述约定:

考古发掘:

    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公众应能方便进入考古遗址公园里的发掘区域,为此必须考虑下述参数:

    确保游客可安全进入发掘区域,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包括儿童及其他有特殊需求的游客),确保游客行为不会损害考古遗存。应修建可通往发掘区域的通道。

    应依据国际道德标准进行最低限度的发掘,同时易于向公众阐释。如有可能,应采取非破坏性的措施来调查考古遗址。

    进行发掘和保护工作时,应确保对现场考古遗存进行足够的保护,且易于向公众阐释。

    另外,应清晰地标示出整个考古环境的外部界限。

    如有可能,现场应有科学的考古发掘记录文字及相关保护文档。

 

保护:

    考古遗址公园的保护目标应与所适用的国际标准相一致。必须尊重所展示的、完好保存的历史遗存的真实性及完整性特征,且应有科学的文字记录。严禁开展非科学的重建工作。

    在考古区域外围开展重建工作是可行的,但前提是必须有明确的界定,进行完好地文字记录,并真实地加以展示。所有情形下的措施都应是可逆的。

    遗产保存的首要目的是保护那些为现在及未来提供科学研究的原始资料。应考虑将现场可移动物品保留在原地加以保护。

    如确保能进行有效的保护,博物馆中展列的物品可送回原考古发掘地进行特殊的、限时的展示。

    可使用三种方式来替换某些原始材料,来实现对游客的教育:

    原物归位:适用于当一个物件坠落后仍完好保存、可清晰辨认其原来形状和位置的情况。原物归位是非常精细的科学,可使用多种工具(如电脑建模等)来保证其可行性。

    合并:使用新型材料对历史结构中不牢固的部位或有裂陷的地方进行加固,目的是将该结构恢复至稳固和安全状态。必须明确标示所使用的新型材料。

    解释性加固:适用于完全可逆、可重新处理、且不会对原有材料造成损害或破坏原始环境的情况。所有新增加的材料都应能清晰地与原材料区别开来。

 

现场管理和保护:

    有效的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应能配备一定的人员、设备设施及相应技术,以便于:

    保存考古景观内所有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特性;

    保护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向游客提供具有教育意义和令人愉悦的良好体验;

    按照遗址地保护的需求制定相应的考古研究规划,提供相关信息来促进游客的参与,推动遗址地保护;

    在确定所需资产的基础上设立分区规划及管理机构,负责获取、维持和分配目标1-4中所必需的项目和活动资源。

    有效的公园管理必须尊重当地环境并与周边社区相联系。

    总之,必须确认管理的四个领域。

    在国际、国家及地方层面促进基本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如,社区、企业等)。

    提供人员培训、财政预算及技术服务。

    对遗产结构、地下遗产、人工遗存等进行研究、监控和保护,保护自然资源。

    提供紧急医疗服务、搜索和营救、执法机关、游客中心、阐释中心、教育及维修维护等。

    按照公园的复杂程度设立适当的管理机构。

    对考古遗址公园的管理必须辐射到公园周边区域,因为周边区域的开发可能对公园内部的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造成负面影响。相反,如果公园得到有效管理,周边社区也将成为保护保存行动的有力助手,产生良好的经济及社会效益,促进与公园管理之间的有机联系。

    如适用,应清晰标示出整个考古环境的界限及缓冲区。

    尊重视觉上的完整性。

 

遗产的教育意义:

    知识和信息的有效传递是技术科学与公众信息之间的桥梁,在将考古遗址公园的信息传递给不同观众的过程中起到中心作用。

    根据195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新德里建议》中的相关指导方针,应在考古遗址地建立博物馆和阐释中心,以存放遗产地上的可移动遗产。为此应开展有效的、互动参与的可视化(形象化)项目,作为向游客传递说教信息的平台。考古遗址地是主要的历史渊源,可以利用遗址地的外围空间,进行民族考古学试验,或向公众进行形象展示。

    考古发掘地和公园内也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如有正式的阐释和游客服务规划,则能更有效地进行说教。

 

景观美化:

    对考古遗址地进行景观美化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考古遗存的表面不受破坏,成为科学信息系统的主要来源。

    无论是部分考古遗存不再进行发掘,或者已发掘的部分将会回填,都应对所裸露出的考古地面进行景观规划,以创造视觉景观或新的观察点。

    通常来说,可视屋棚是考古景观必不可少的要素,应仔细研究或进行复制,以增加景观的可阐释性,同时不应对考古材料造成破坏或对游客产生误导。

    导引系统应包含相应的通道,通道上设有必要的导引标识,标明旅程的长短等等。通道还应作为应急道路使用。应在一定间隔内设有保护避难所和休息处。

景观美化和精心栽种的植被可为游客提供有用信息。

考    古遗址公园内种植的植被不应破坏考古环境(地上及地下环境)。

塞拉莱

2015年2月25日